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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2014-02-12 19: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腾冲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327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政协章程和政协腾冲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协商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和常委会工作规则。

第三条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积极围绕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妥善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关系。认真履行常委会和岗位工作职责,努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常委会议召开前,围绕会议议题认真调查研究;在常委会议上,集中精力听取报告并认真审议。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参加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八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议和县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议时,会前须书面请假并经批准。届内无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九条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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