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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政协机关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实施方案
2011-06-16 19:05  

腾冲县政协机关干部职工带薪休假

 

为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转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腾人联〔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休假范围及时间

(一)县政协在编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干部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一个年度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干部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干部职工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体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不少于五天,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五)全体干部职工原则上均实行年休假,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单位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应控制在10%以内。

(六)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干部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二、休假审批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二)凡符合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根据工作情况,个人申报,由各委室提出休假意见,报政协分管领导批准,审批后的申报表交办公室备案。

(三)县政协领导(含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年休假统一由政协办公室上报主席审批,经主席审批同意后,交政协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各委室负责人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职工意愿,负责编排好各委室干部职工休假计划,经委室初审后,报主席审批,主席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干部职工休假时间原则由每年初安排至10月底,对于年中需调换休假时间的,应提前一周申请报批。

(二)各委室要认真执行干部职工休假制度,不得随意取消或挤占干部职工的休假时间,无特殊原因必须安排休假。

(三)干部职工休假要统筹考虑,科学安排休假批次和时间。各委室人员实行轮休,确保不因休假需影响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维护政协机关的良好形象,一律不得参与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活动。

(五)休假期间要保证通讯畅通,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必须保证随叫随回。

(六)休假结束后,由休假人按时向批准人逐级销假。

(七)进一步严格政协机关干部职工工作制度、请销假制度,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全年旷工达5日者,取消其当年的年休假。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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